拍案惊奇
健康梦很甜我带你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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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一种叫“克达宁软膏”的“消毒产品”,这个产品不但在说明书中出现了暗示治疗疾病效果,而且还在没有取得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销售了……该如何处理?引起监督君的思考:如果只是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是不够妥当的,那么到底该如何办呢?
事情是这样的
1
一款有“理想”的“消毒产品”
近日,某市卫生监督员依法对河南XX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着一种叫“克达宁软膏”的新产品,看到这个产品包装上的名字,就让人想到了知名药品品牌“达克宁”软膏。
它的产品包装上写着:
“适用于脚气、脚臭、烂脚丫、汗脚、香港脚、脱皮和起水泡等真菌的抑菌作用,促进皮肤的健康”字样,有批准文号:(豫)卫消证字()第XXX号”标志。
把自己介绍的这么好,这款被称为“消毒产品”的软膏,是有成为药品的“理想”吗?
2
这样处罚是否妥当?
卫生监督员当时就想到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并且《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还要求,产品上市前需要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禁止生产经营。
这款“克达宁软膏”不但在说明书中出现了暗示治疗疾病效果,而且还在没有取得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就已经上市销售,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然而这样处罚是否妥当?监督君认为,小伙伴们需要思考和讨论一下。
监督君认为
1
披着“消毒产品”外衣,
就真是消毒产品了吗?
年,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号)规定:
即日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也就是说,自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这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根据通知要求,“克达宁软膏”这款产品,就不能作为消毒产品进行监管,另外这款产品上标注的有批准文号“(豫)卫消证字()第XXX号”属于该产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号,并不是产品许可号。
2
遇到类似情况,
小伙伴们可以这样做:
1
医师用此类产品为患者治疗
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在医疗机构中,医师使用此类产品为患者进行治疗的情况,可以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
非医疗机构用此类产品冒充药品
开展诊疗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在非医疗机构(如鼻炎馆),单位或个人使用消毒产品或其它产品冒充药品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则应按非法行医并使用假、劣药从重处罚。
3
有下列假药情形的
由食药监部门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因此当监督员发现此类产品在药店、网上、医疗机构等处销售时,也可以移送当地食药监部门。
4
涉嫌仿冒知名品牌产品
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于这款“克达宁软膏”来说,还涉嫌仿冒知名品牌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此可将此案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者有可能将受到这样的处罚:“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日常监督中,监督员小伙伴们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欢迎大家讨论,多提供宝贵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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