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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高采购价格等将取消已备案基本医保药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9/21 12:41:07

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当出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擅自调高采购价格等情况时,本市已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将自动取消备案资格,从药品信息库中删除。

通知对备案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凡通用名及剂型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内的不同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由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已备案的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名称或剂型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备案。本市阳光采购范围内(包括备案采购)或军队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以及精神、麻醉、医疗用毒性、放射性类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均给予备案。

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通用名或剂型从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的;药监部门撤销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擅自调高采购价格的;从采购平台内禁用的;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药监、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已备案药品将自动取消备案资格,从药品信息库中删除。

备案主要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可登录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进入“注册与申报-医疗保险药品备案”功能,按照《医疗保险药品备案申报操作手册》,填报药品备案信息。

据了解,“医保药品目录”中给出的是药品的通用名,而具体到某一种药品可能会有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进行生产,医院后会使用药品商品名。因此,在医保报销前,各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详细记录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及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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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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